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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章程

      (修订稿)
      2023-04-07

      序 言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将西南财经大学三大校区(光华校区、柳林校区、涪江校区)之一的涪江校区进行整体置换给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而设立的独立学院。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始终坚持“信息化、国际化、产教融合”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学科专业群建设,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建成与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Tianfu College of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第三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

      (一)四川省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园兴西街2号;

      (二)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航天路29号(正在办理中);

      (三)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大学北路99号(正在办理中)。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

      (一)成都校区(东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龙港路399号;

      (二)成都校区(西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航天路29号;

      (三)德阳校区: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大学北路99号;

      (四)绵阳校区:四川省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园区园兴西街2号。

      经举办者批准,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视需要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于2006年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若学校属性发生变化,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定位

      学科发展定位:主要开设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工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根据经济社会需求、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成德绵地区,面向西南,辐射全国,致力于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重点为成都平原经济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学校办学特色和目标:学校坚持“一个头脑,两个工具”的办学特色,培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人文素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思维头脑,熟练掌握信息技术和财经管理这两个工具,适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一流应用型人才。

      学校始终坚持“信息化、国际化、产教融合”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学科专业群建设,不断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建成与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学校由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额出资人民币2亿元开办,无捐赠者和捐赠资金。按照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部署要求,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南财经大学已于2021年10月签订《关于终止合作举办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及转设相关事宜的协议》,协议明确学校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学校举办方仅为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南财经大学退出学校举办方。学校转设申请,已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三)选派和任免代表担任学校董事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四)通过董事会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标准考核学校的办学质量;

      (五)通过董事会按照相关章程规定参与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学校办学层次、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积极发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经批准开展研究生教育。主要招收和培养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学校专业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理学、文学、艺术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学校紧跟经济社会发展和前沿科技进步趋势,掌握相关行业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内容、结构、方向,发挥传统学科专业优势,推动专业融合,形成多学科并举、专业集群协调发展的格局。专业设置、预警和调整程序依照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由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董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管理班子,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监督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尤其政治纪律的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

      (四)负责全校党员遵纪守法教育活动,促进党员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纪律观念。

      (五)检查和处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就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提出建议。

      (六)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控告和申述,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工作。

      (七)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和学校党代会报告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立党委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按照党章党规建立党组织,实现党组织全覆盖,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团体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听取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育教学管理、校园基础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薪酬、福利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中有审核权。

      (二)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有临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时,授权工会协调处置。

      (三)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共青团代表大会。团代表的代表从广大团员干部中产生,应在学习和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广大青年学生充分信任,能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学校支持团代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民主管理,并实施监督。

      (四)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或董事长指派的代表)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举办方代表、校长、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共7人组成:举办方代表4人、校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学校教职工代表1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董事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董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多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董事会任期内举办者推选的代表董事,可由举办者向董事会推选代表予以更换,新推选代表名单送达董事会后,原董事的董事资格即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财务负责人;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及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办学方案和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批学校财务的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批教职工的人员编制、工资标准、福利方案和学生缴费标准方案;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停办、解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

      (七)根据需要或实际情况,决定增补或更替董事会成员;

      (八)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方案及内部管理制度方案;

      (九)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监督、检查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或学校签署重要文件、对外重大事项协议;

      (四)预审与调整董事会审议事项;

      (五)代表董事会行使学校财务制度确定的审批决定权和签字生效权,以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权;

      (六)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校校长、财务负责人;

      (七)提请董事会任免学校行政副职领导;

      (八)对中层以上人员待遇标准及年度工作的评议、考核与奖罚;

      (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董事长由四川维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派。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用电子、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经通知未出席或未书面授权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放弃权利。董事会设秘书处,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经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并经董事长同意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并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对一般事项做出决定时,须经董事会一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决议。决议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有效。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赞成票、反对票均无法做出决议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同时,实行董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 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教授职称。

      第三十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四)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提请董事会任免学校副职领导及中层干部;提请中层以上人员的待遇标准及奖惩;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指派的代表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学校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董事长取消其指派代表资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由举办者推选代表、学校党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且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代表担任。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董事会成员、正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当上述人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长或2名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二节内部机构设置

      第四十一条 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并以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设置方案由校长向董事会提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学院、教研中心)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教研中心是学校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按照办学定位、办学方向、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研中心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通过召开本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二级学院、教研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现代技术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完善服务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工作、学习、生活的保障服务,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各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团结和服务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精神,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推动学校发展。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行业导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校友会会长由学校任命,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产生。校友会下设校友理事会,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由会长提名产生。校友理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毕业生代表担任,由各二级学院、教研中心、行政职能部门协商推荐。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基金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数名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研究与发展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制定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评审拟申报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及重点建设项目、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独立开展学位管理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在教授和副教授中遴选,由各学科专业的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审定新增授予学位专业、审定授予学位名单、作出授予学位决定、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指导各分委会开展工作等。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在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由各二级学院、教研中心的教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根据需要设数名副主任委员。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制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教学计划实施、指导和审定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评定教学质量和教风学风建设成效、审议重大教学事故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职称评审、定级专门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学科评定组。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应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评审专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处。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审议评审专家名单、审议学科评定组的评议结果、作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决定、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政治思想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人文素养,熟练掌握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的知识和技能,拥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思维头脑,适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一流应用型人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职业发展为目标,综合能力提升为主线,知识学习为载体”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不断加强并充分发挥经济学、管理学传统优势学科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布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急需相关专业,开设工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以新工科、新文科的专业建设思路为指导,将信息技术和财经管理融入所有专业,形成我校独特的办学特色,使各专业的建设既适应社会、经济、科技的变化,又发挥了我校传统学科的优势,形成各学科相互支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五十五条 学校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实践实训教学,加强“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大力加强教材建设,严格教材选用、审核、管理,由学校党委负总责,监督落实国家教材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研究和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教材建设与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研究,促进产学研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的招生计划需经董事会审核后申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十条 学校同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各级政府、国际组织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联合开展人才培养。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校办企业为平台,引进社会先进管理模式,积极争取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师生平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开展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书育人工作。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教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岗位的职责、条件和任期,与受聘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三)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按照教育法规定,高校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承担教书育人工作的教职工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教职工薪酬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等有关费用。

      第七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师培养和培训体系,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帮助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职业素质和能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与发展、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证学校对教职工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各二级学院、教研中心、行政职能部门的教职工代表担任委员。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管理处。

      若有教职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或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对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有异议等,可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可按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依据程序向学校提出休学、转学、退学、复学、升降级等学籍异动和转专业申请;

      (三)为个性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果学生肄业或未毕业离校,按学校规定可获得相应的学习证明、肄业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和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职业规划、人生导航、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开除学籍。

      第八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若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各种违纪处分决定、休学或退学处理等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入学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学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受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应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提高教育投资与资源、资金的利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对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设置。

      学校接受校友及其他个人和单位捐赠,根据捐赠类别和性质进行不同的管理和账簿登记、核算。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由学校董事会任免财务机构负责人,审定财务管理流程,聘用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学校财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财务负责人离任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对外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方式、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条 学校校训为“崇文尚武,敏思践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蓝底双圆形图案,内圆由九个蒲公英花瓣组成,其中左上角一枚蒲公英突出,寓意我校学子如同蒲公英种子一般飞扬四方;外圆由学校中英文校名构成。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蒲公英之歌》。

      学校网址为www.hrbkswh.com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18日。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四条 学校若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若要进行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在举办者变更前,应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九十六条 学校若要更换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由学校董事会决定终止、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或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办学活动等,而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九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若是自行决定终止,由学校组织清算;若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若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一百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遣散教职工,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财产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长提议,经学校董事会审议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发生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董事长或学校党委、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或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等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须由董事会按照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若章程修改涉及人事制度改革、劳动保护措施、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教职工利益方面,需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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